非法征地代理词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5 11:05) 点击:543 |
非法征地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为履行代理人的工作职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该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原告从1991年承包15亩地,种植果树,在1999年村委会签订补充合同时,错误地将原告承包的果园的补充合同签到了案外人XX名下,随即原告遭遇果树全部被刨,后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邯市民终字第XX号判决,判决村委会与X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仍是原来土地的实际承包人。X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于2007年6月1日历经7年半的时间,终于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承包地。2012年3月11日,XX工业城、X县法院等领导亲自来到土地争议现场,将争议剩余的3亩多土地也依法返还给原告。3月16日经工业城同意,将争议的土地缘边就沿(界线以东是李X的土地、界线以西是X的土地)作出标记,全部返还给李X,共计15亩。这样,从法律上确立了原告是该15亩土地的合法承包人。 二、被告征地程序违法。 自2012年3月以来,原告一直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村委会.城南办事处.马头镇【事务局】综治协调中心在2007年10月8日出具的意见:“由于李X承包地原合同于 2006年到期,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给李**重新签订合同,并需经李X协商同意后,**村委会才有权将承包地的所有权收回”更让原告非常安心的辛勤耕作。就在2013年7月开始,在被告及XX村委会默许的情况下,第三人XXXX有限公司在夜晚、凌晨不定时的对我的果园进行数十次的滥砍滥伐,并动用铲车将我果园的护林房、防护林、护林墙等全部拱掉铲平!将原告15亩承包地夷为平地。侵权光盘记录下这一暴行。原告多次向XX办事处、XX工业城反应这一事实,他们只是口头说政府要征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现在,被告在一不公告,二不告知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承包地予以征收,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各种树木全部被砍伐。实乃天理难容!原告依法逐级向上级机关反映,自 2014年7月30日被拘留在XX办事处,8月1日上午被告知下午三点在XX开发区召开你反映问题听证会。致使我重要证据未能携带,听证会草率结束。我继续被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由此可见,被告的征地程序违法。 三、原告有权依法获得征收该承包地的补偿费用。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原告是该15亩承包地的实际承包人,地上种植果树、小麦及防护林等,所以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综上所述,被告征地程序违法,被告及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权,应依法连带赔偿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王淑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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